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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来源:广西日报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编办出台《关于印发全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知》明确,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其中,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主管部门委托,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再实施改革。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保障力度,推行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通知》指出,分三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201712月底前,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各部门明确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201912月底前,各市县各部门要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202012月底前,全面总结改革经验,完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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