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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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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立“三项机制”打造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9日 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为了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程序,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办法(试行)》,建立部门职责协商机制、职责协调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构建有主有次、权责明晰、流程通畅、运转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建立职责协商机制,提高部门配合度。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部门协商时,主办和协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形成协商工作纪要报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建立职责协调机制,强化职能协同性。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及时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协调。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经批准后,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职责分工协商或协调明确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部门继续承担;经部门协商一致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印发的职责分工,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提升贯彻执行力。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协商工作纪要的履行情况和协调后的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开展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或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职责协商协调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限期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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